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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钰涵与哈尔滨保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钰涵,哈尔滨保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孙钰涵,男,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A区。委托代理人朱秀娟,女,黑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保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93号保利科技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王旭,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远礼,男,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钰涵与被告哈尔滨保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钰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