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满成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948号移送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满成明,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沈家庄村。上列当事人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城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缴纳罚金4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及他人经济损失共计410000元、案件受理费665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