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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树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58号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1号楼平房增1号。法定代表人梁继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敏,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树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铁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