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与姜秀进、姜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住所地:惠民县城文庙街5号。负责人刘新忠,行长。被执行人姜秀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姜连丽,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秀进、姜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580054.05元及罚息,已执行0元,剩余1580054.05元及罚息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再 新审判员 高 惠 勇审判员 丛 士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珍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