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立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小荣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荣,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立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8号楼611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上诉人朱小荣与被上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浮梁县人民法院(2015)浮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小荣上诉称,1、本案中,朱小荣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签订《架子承包协议》后,朱小荣向该公司交付了保证金10万元,该承包协议已实际履行;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签订的《架子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浮梁,因此,根据该规定也应由浮梁县人民法院管辖;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涉案工程在浮梁,浮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浮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没有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履行方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上诉人朱小荣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交付了保证金10万元,该行为即为履行合同的行为。本案的涉案工程在浮梁,浮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浮梁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浮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钟 旻审判员 刘燕平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