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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宝鸡市润德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鑫达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润德华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鑫达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润德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建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润,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森,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宝鸡市鑫达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陈仓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高少峰,任经理。宝鸡市润德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鑫达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欠款及利息63732.14元,诉讼费946.50元。本案执行费945元,共计70623.6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