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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道继与王苏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133号原告:胡道继。被告:王苏均。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11-12层。负责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黎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继诉被告王苏均、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道继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被告王苏均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道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道继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