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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晏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972-1号申请执行人晏悦。被执行人卢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卢俊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7月30日前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卢俊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的应得收入537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