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乔惠诉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庆阳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惠,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乔惠被告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茅迪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茅迪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先后立案受理原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庆阳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时间在前)和原告乔惠诉被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庆阳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时间在后)。上述二案均系当事人双方不服庆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市劳人仲案(2015)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应将上述二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乔惠诉被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庆阳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原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庆阳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