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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邓俭英与于三春、李秋香身体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祁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邓俭英,女。被执行人于三春,男。被执行人李秋香,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俭英与被执行人于三春、李秋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三春、李秋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俭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于三春、李秋香给付申请执行人邓俭英医药费、陪护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三春已自动履行(2015)祁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15)祁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邓俭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于三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法院生效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丽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