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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义祥与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祥,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林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祥被执行人: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张义祥与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2015)临林执字第3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有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