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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建民与冯大伟、翟凤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民,冯大伟,翟凤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徐建民,农民。被告:冯大伟,农民。被告:翟凤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民与被告冯大伟、翟凤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建民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人民陪审员  王 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