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杨利红、秦三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杨利红,秦三奎,赵晓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王宏伟,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生。原告杨利红,女,汉族,1974年3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宏伟,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生。被告秦三奎,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姚松茂,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琪,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原告王宏伟诉被告杨利红、秦三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王宏伟承担。审判长 孟庆东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