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阙剑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阙剑嫒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洲南路018号。负责人邹优斌,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阙剑嫒,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诉被告阙剑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俊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华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