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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段顶华与许友刚、黄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737号原告:段顶华,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骆杨,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许友刚,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黄三秀,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顶华诉被告许友刚、黄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顶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顶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顶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段顶华负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慧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