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段顶华与许友刚、黄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737号原告:段顶华,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骆杨,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许友刚,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黄三秀,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顶华诉被告许友刚、黄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顶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顶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顶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段顶华负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慧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