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皮某某等与李某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546号原告:皮某某,女,汉族,1931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系原告女婿),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某乙,女,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某丙,男,汉族,1957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