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铁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史光亮与郭登发、熊啟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光亮,郭登发,熊啟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铁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史光亮,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史光鹏,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系原告史光鹏兄长。委托代理人曾永,贵阳市南明区中曹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登发,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穿青人,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熊啟元,男,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熊兴举,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麻园路。负责人龙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宗杰,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光亮诉被告郭登发、熊啟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光亮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史光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宇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