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山法执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智远与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远,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山法执字第08-18号申请执行人刘智远。被执行人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光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九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计438388元(本金396042元利息4234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九江环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九江环城支行存款438388元,(账号:36×××7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欧阳中学审判员 卢 清 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邬 伟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