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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家全与陈洪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855号原告:陈家全,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洪福,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全与被告陈洪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全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陈家全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家全负担。审判员 徐   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