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分社申请执行刘莉霞、崔显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分社,刘莉霞,崔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莉霞,女,汉族,生于1973年,绵阳市人,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崔显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绵阳安县人,住绵阳市高新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分社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涪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莉霞、崔显军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莉霞、崔显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