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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俞杨建与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杨建,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俞杨建。被告:郑斌。原告俞杨建与被告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郑斌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斌于2013年7月2日到原告俞杨建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斌归还原告俞杨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郑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根清审 判 员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