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树生与刘员良、郭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生,刘员良,郭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165号申请人刘树生。被执行人刘员良。被执行人郭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树生与被执行人刘员良、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另案处置后予以执行,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庆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