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玲诉被告赵红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玲,赵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刘俊玲。被告赵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玲诉被告赵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红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俊玲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原告刘俊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喜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