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贾某某,男。被告梁某某,女。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1日,原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75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约定1个月内还清,由被告当场亲自打下借条并签名。1个月后即2012年12月21日,原告赵=找不够要钱,被告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指的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及应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为201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该信件未被签收,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电话关机。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居住信息,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故本院以被告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云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