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经霞与陈国荣、陈介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黄经霞,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国荣,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介,女,成年,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黄经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00)城法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黄经霞的申请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但申请执行人黄经霞的申请已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999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