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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经霞与陈国荣、陈介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黄经霞,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国荣,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介,女,成年,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黄经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00)城法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黄经霞的申请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但申请执行人黄经霞的申请已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999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