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姜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臧某某。委托代理人管丽辉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余下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