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伟祺与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祺,胡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梁伟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胡建明,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梁伟祺与被告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梁伟祺以已与被告胡建明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伟祺以已与被告胡建明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亦无其他规避法律的行为,可以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梁伟祺负担。审 判 长 林银木代理审判员 陈雅璇人民陪审员 魏雅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华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