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德瑛与毕钶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瑛,毕钶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4139号原告:宋德瑛。被告:毕钶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瑛与被告毕钶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