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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刚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698号原告李刚。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李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子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