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盛某与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甲,农民。原告盛某与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7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来往较少,两人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加,感情一般。××××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关某乙。孩子的出生,并没有使双方夫妻感情好转,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忍气吞声。但被告更是变本加厉,原告体会不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既判力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带走婚前个人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关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孩子被告要求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被告婚前为其买的东西退回,挣的钱退回。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号证据,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2号证据,原告的陈述。证明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因小事吵架。3号证据,原告的陈述。证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关某乙,现随被告生活。4号证据,原告的陈述。证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情况有: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被子六床,电动车一辆。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被告对1、3、4证据没有异议,对2号证据有异议,在第一次开庭时同意离婚因为赌气,但第二次开庭时,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在庭下进行过交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1、3、4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2号证据被告异议成立,夫妻感情达不到破裂的程度。庭审中,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号证据,被告的陈述。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轿车一辆,共计74500元,原告母亲为其出资55000元,被告父亲为其出资16000元,剩余的款项是用于双方结婚彩礼出资。2号证据,被告的陈述。证明原告名下有存款5万元,婚后共同债务12笔,共计96000元。3号证据,原告的陈述。证明被告借给原告三金价值1万元。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对1号证据,车总款对,被告父亲人情出资应为12000元。对2号证据认为佳艺超市交过话费,其余的都不清楚。对3号证据认为三金属于赠与行为,不在返还范围。经审查,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对原告认可的部分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不认可的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没有大的矛盾。××××年××月××日,原被告生一女孩取名关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被子六床,电动车一辆。原被告婚后购买轿车一辆,原告母亲出资55000元,被告父亲出资12000元,余款由夫妻双方出资。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欠佳艺超市500元。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私下电话沟通良好。但碍于情面,双方无法调解。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盛某与被告关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一直未有大的矛盾,并育有一女,双方在私下沟通良好。夫妻感情较为稳固,虽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盛某和被告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承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