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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第字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兆祥等与赵明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兆祥,王翠华,赵明,卢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第字2193号申请执行人马兆祥,男,生于1967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王翠华,女,生于1967年7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明,男,生于1974年5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卢国艳,女,生于1976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兆祥、王翠华与被执行人赵明、卢国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但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第字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