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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擂鼓墩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映升,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铁路钢材市场*****室。法定代表人杨仕春,公司负责人。原告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映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从汉中勉县尧柏水泥有限公司运送水泥至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成客专项目部,运费80元每吨。2015年2月,原告与被告的运输合同履行完毕,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运费973493.1元,退还保证金100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973493.1元,退还保证金1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共计1173494.1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运输费用单价都有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中签订的有如不能按时支付运输费,每天按千分之一赔偿违约金。2、对账函,证明双方经过确认,欠运费973493.1元,保证金100000元,共计1073493.1元。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从汉中勉县尧柏水泥有限公司运送水泥至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西成铁路项目部,运费为80元每吨。合同中还约定:1.自合同签订日起,原告方交保证金壹拾万元,在工程结束时,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2.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费超过一个月,每日按照运费的千分之一进行赔偿,作为拖欠原告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被告方要求的工程量。工作完成后,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方出具了对账函,确认截止2015年4月14日,被告方尚欠原告水泥运费人民币玖拾柒万叁仟肆佰玖拾壹圆壹角整(¥973493.10),运输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未退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运输水泥的义务,被告也出具了对账函确认原告所运输水泥的运费为人民币973493.10元,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运输水泥的运费款。双方合同中约定原告方缴纳壹拾万元保证金,若工程结束时原告方不违约,被告方须全额退还,被告方在2015年4月14日出具的对账函中也载明了有运输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未退还,由此表明原告方并未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方应当退还原告缴纳的100000元保证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日以所欠运费千分之一作为拖欠的滞纳金。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运输费,已构成违约,对被告逾期支付的运输费原告要求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费973493.1元,退还保证金10万元,赔偿违约金10万元,共计给付原告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1173493.1元。案件受理费76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