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9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立堂与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1,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213号原告王x1,男,1945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2(王x1之子),1982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湖南日报社内。法定代理人覃晓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切,男,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王x1与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声在线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x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竹,被告华声在线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林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1诉称,2015年1月,我看到被告华声在线公司主办的华声论坛发表了署名为“秋风扫落叶2012”的四篇文章,这四篇文章第一篇是《中国首恶,伤天害理的人渣混进央视做嘉宾,全国人民被忽悠得一塌糊涂》,该文章发表于2012年10月15日16:07,阅读者1885,回复5条;第二篇文章《曝光!伤天害理的人渣混进央视做嘉宾,全国人民被忽悠得一塌糊涂》,发表日期2012年9月2日23:25,阅读者43154,回复19条;第三篇《胆子超大!假打的“打假”明星作客央视,全国人民被他忽悠得一塌糊涂》,发布日期2012年8月28日13:51,阅读者18178,回复19条;第四篇文章《真相曝光:郭德钢,你是爷们!请挺直腰杆,勇敢亮剑,为社会除害,为你雪受辱之耻!》,发布日期2012年9月5日17:16,阅读者1122,回复1条。上述文章用谩骂、诽谤、造谣的手段对原告进行诋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十幅照片并加以侮辱、诽谤的文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侵权证据进行了保全证据。上述文章分别自2012年8月、9月、10月刊登,至原告2015年1月看到并进行公证已历时二年半以上。被告网站刊登的侵权文章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重大贬损,给原告造成极其严重的名誉伤害和精神伤害。另,2015年4月原告在东城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已将上述四篇文章在华声论坛删除。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能够确定署名为“秋风扫落叶2012”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IP网址的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华声在线公司辩称,第一,相关帖文由网络用户自行发布,我公司开办的华声论坛网站仅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及平台,未实施侵权行为,且原告在知晓相关侵权文章存在时并未告知我公司。我公司在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相关诉讼材料后,及时删除相关帖文,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或法院向我方调取相应信息,我方无权自行公布。我公司已按照法院的要求,将在网站后台查到的相关网络用户信息提供给了法院。至于网络用户的姓名等资料,我公司无法查到。关于诉讼请求第二项,本案诉讼费用应根据过错程度,由法院判决诉讼费的承担主体。经审理查明,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华声在线”网站(www.voc.com.cn),“华声论坛”(bbs.voc.com.cn)系该网站中的一个业务版块。一注册用户名为“秋风扫落叶2012”的网络用户于2012年10月15日在“华声论坛”上发表了题为《中国首恶,天人共怒!伤天害理的人渣混进央视做嘉宾,全国人民被忽悠得一塌糊涂》的帖文,于2012年9月2日在“华声论坛”上发表了题为《曝光!伤天害理的人渣混进央视做嘉宾,全国人民被忽悠得一塌糊涂》的帖文,于2012年8月28日发表了题为《胆子超大;假打的“打假”明星作客央视,全国人民被他忽悠得一塌糊涂》的帖文,于2012年9月5日在“华声论坛”上发表了题为《真相曝光:郭德钢,你是爷们!请挺直腰杆,勇敢亮剑:为社会除害,为你雪受辱之耻!》。上述贴文登载后,被大量网民阅读并有跟帖。贴文中包含有以下文字:“湖北一位受害老人亲自到天津调查,掌握到了王x1的犯罪铁证--王x1私刻天津三甲医院的公章,冒充天津著名教授专家,伪造该医院出具验证报告。王x1为阻止这位受害老人在法庭上公示他的犯罪证据,他买通法官硬是把这位受害人折磨了两年…”、“伤天害理吃饱饭的王x1除了有给他人带去痛苦和灾难找乐子的喜好之外,他还有常人不备的嗜好:他无限热爱出风头,趟浑水,无限热爱到处纠缠媒体卖弄文采和好勇斗狠,他经常冒充访民闹机关、闹部门。…可迄今为止,却鲜有人知道,这个在各媒体频频出镜大言不惭的讲道“最痛恨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要教会郭德纲学会做好人”的无业游民,竟跟四十年代在中国犯下种种惨绝人寰暴行的日本兽兵有着同样的兽性基因!”、“王x1是一个足可以判处死刑的反人类罪犯(配照片)”、“请你们以一个普通公民应有的责任感通过各种途径揭露和举报恶贯满盈的王x1,不能让这个死有余辜的害群之马继续祸害百姓”等内容。2015年4月,原告王x1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华声在线公司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2015年5月11日将上述四篇贴文删除。2015年6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被告调取华声论坛账号“秋风扫落叶2012”的网络用户注册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及涉案帖子的登录IP地址。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华声在线公司提供了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函中提供了涉案四篇贴文发帖人的IP地址。被告解释称,因目前网络用户非实名注册,故无法提供发帖人的真实姓名。2015年10月28日本案庭审后,本院已将上述复函复印件交予原告王x1。诉讼中,原告王x1称其直至2015年1月才知晓“华声论坛”上有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的贴文,但其未向被告发出要求删除贴文的有效通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13号公证书、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注册用户名为“秋风扫落叶2012”的网络用户所发贴文中确有使用大量侮辱原告人格的语言,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对此,原告有权向侵权责任人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本案中,被告华声在线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即自行删除了涉嫌侵权的贴文,诉讼中根据法院的要求,被告提供了涉案侵权贴文发帖人的IP地址等信息,并对未能提供发帖人真实姓名的原因做了解释。被告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法定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提供涉案侵权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请求,已超出了被告的能力范围。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理由,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被告分担,具体数额由本院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x1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涛人民陪审员 李海黎人民陪审员 苗 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