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执民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姜才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姜才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0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琴。被执行人姜才旺,农民。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姜才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才旺支付代偿款本息共75000元,支付诉讼费损失8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才旺已经自行达成还款计划,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837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才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074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