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立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266号被执行人魏立春,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魏立春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立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吴国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