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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蔡某、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刑初字第00133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波,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力平、关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因怀疑冯某某与其妻子鬲某出走有关,2015年3月3日20时50分,蔡某伙同杨某某、罗某某等人以私了为由将冯某某从商州区东背街拉至商州区州城路“现代天宇”酒店607房间。在房间内对冯某某采取泼开水、言语威胁等行为。23时许,蔡某向冯某某索要现金补偿,蔡某让张某某从冯某某银行卡中取出6400元人民币,冯某某从身上拿出3600元人民币,共计10000元人民币交给蔡某,蔡某让冯某某离开。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蔡某、张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认定蔡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辩解称,涉案1万元现金系被害人自愿给付,他没有威胁、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从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的朋友罗某某发现蔡某之妻鬲某与河南省项城市人冯某某在商州区新车站附近等车,蔡某得知情况后,怀疑鬲某此前出走与冯某某有关,遂与杨某某、罗某某等人强行将冯某某带至商州区州城路现代天宇商务宾馆607房间,对被害人冯某某殴打、威胁。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离开。11时许,被告人蔡某将被告人张某某叫至宾馆帮忙,并要求冯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次日凌晨4时许,冯某某答应支付蔡某1万元,蔡某让张某某从冯某某三张银行卡中取款6400元,与冯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600元,凑足1万元,蔡某收钱后让冯某某离开。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将被敲诈的现金1万元退还给了冯某某。上述事实,有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冯某某门诊病历、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杨某某、罗某某、柳某、鬲某、葛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将被害人强行带至宾馆控制,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系主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大小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根据被告人蔡某的安排取款,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犯罪后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蔡某提出其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财物系被害人自愿交付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冯某某的门诊病历均证明,被告人蔡某等人将冯某某强行带至宾馆后,以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且上述事实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从犯的观点,经查属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远尧代理审判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龙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