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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万兵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万兵,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夏万兵,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林述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景刚,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万兵诉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晓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万兵的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杨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学生就学《合同书》,原告向被告一次性缴纳就读费用计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原告之子夏琦于2012年7月17日入学,报名入读小学部五年级,合同年限为八年,因其他原因,夏琦于2014年8月24日与被告办理退学手续,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应于办理退费手续,被告一直不愿向原告退费,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退回原告所缴学费3274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退还学费32740元无异议。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明确退还学费的具体履行日期,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向被告主张要求履行退费的具体日期,所以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依法解除合同,并未约定具体履行时间和期限,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自然状况及主体资格;2、合同书、美佛儿学校收款收据,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学费;3、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退(转学)申请备案表,证明原告申请退学后经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核算,确认退还原告金额。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夏琦于2012年7月17日开始在被告学校就读,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就学合同书,原告依约定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人民币74000元。2014年8月24日,原告为夏琦办理退(转学)手续,2014年8月24日被告审核同意退还原告32740元,但该款一直未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2014年8月24日在原告申请退学的备案表中签署同意退原告学费32740元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也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签署同意退还原告学费后,即应及时履行退费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履行,导致原告诉讼,对此其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学费3274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夏万兵学费人民币32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为309元,由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