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寇明涛与李 贤东 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明涛,李贤东,陈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寇明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贤东,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陈开蓉,女,汉族,农民。寇明涛与李贤东、陈开蓉劳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商州区法院作出(2015)商州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李贤东、陈开蓉连带赔偿原告寇明涛31627元(已付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1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李贤东、陈开蓉未能履行,寇明涛申请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贤东、陈开蓉向法院交纳案款20488元,申请人寇明涛已经领取,执行费200元由李贤东、陈开蓉负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