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邓海燕与闫石山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1370号申请执行人邓海燕与被执行人闫石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338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闫石山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员前往家中找寻,未找寻到其本人。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33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