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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本华、黄宝善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本华,(自报回族),无业。1996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8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景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宝善,无业。199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8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4年9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2月7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付仓,(原陵县),无业。1995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0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2月2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景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本华、黄宝善、刘付仓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指派察员袁瑾初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张本华、黄宝善、刘付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王瞳镇南王瞳村南一鱼塘附近,将1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2、201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留智镇西街村西北地里,将1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3、2014年11月10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王千寺镇袁家洼村西地里,将1台正在使用中的和1台尚未使用的共2台变压器的铜芯盗走。4、2014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相继窜至景县刘集乡前张村、马道仁村、周老家村、十王殿村地里,将正在使用中的共5台变压器的铜芯盗走。5、2015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王瞳镇后葛庄村地里,将2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6、2015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刘集乡周庄村、西榆林村、李铁郭、小杨官村,将正在使用中的3台变压器铜芯盗走,其中小杨官村1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遭到破坏,铜芯未被盗走。7、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王瞳镇贾村中街铁路南的地里,将1台刚安装完的变压器铜芯盗走。8、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2人骑摩托车窜至景县杜桥镇陈前村西地里,将1台刚安装完的变压器铜芯盗走。经鉴定,涉案被盗、被破坏的变压器总价值为78995元。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本华、黄宝善、刘付仓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集体的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本华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和第八起不属实,我没有实施该两起盗窃。被告人黄宝善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不属实。我没去那么多次。被告人刘付仓辩称,2014年11月份我出车祸胳膊受伤了,2014年11月份以后,我没参与。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王瞳镇南王瞳村南一鱼塘附近,将1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2、201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留智镇西街村西北地里,将1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3、2014年11月10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王千寺镇袁家洼村西地里,将1台正在使用中的和1台(价值5000元)尚未使用的共2台变压器的铜芯盗走。4、2014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相继窜至景县刘集乡前张村、马道仁村、周老家村、十王殿村地里,将正在使用中的共5台变压器的铜芯盗走。5、2015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王瞳镇后葛庄村地里,将2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6、2015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刘集乡周庄村、西榆林村、李铁郭、小杨官村,将正在使用中的3台变压器铜芯盗走,其中小杨官村1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遭到破坏,铜芯未被盗走。7、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骑摩托车窜至景县王瞳镇贾村中街铁路南的地里,将1台刚安装完尚未使用的变压器铜芯(价值5000元)盗走。8、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2人骑摩托车窜至景县杜桥镇陈前村西地里,将1台刚安装完尚未使用的变压器铜芯(价值5000元)盗走。经鉴定,涉案被盗、被破坏的变压器总价值为78995元。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共计参与破坏变压器14台,盗窃犯罪共计参与破坏变压器3台,盗窃的铜芯价值15000元。被告人黄宝善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共计参与破坏变压器13台,盗窃犯罪共计参与破坏变压器1台,盗窃的铜芯价值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本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份以后,刘付仓给我打电话说“整点钱去”,当时也没说去干什么,问我去不去,我答应了。过了几天,刘付仓找到我说去河北盗窃变压器整点钱,刘付仓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出来了,第一次具体地点,盗了几台记不清了。后黄宝善和我联系时说了我们偷变压器的事,他说愿意跟着干,他也跟着干了几次。盗窃铜芯的时间、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我们三人盗窃的时候骑两辆125辆摩托车,有我的一辆,我骑着带着黄宝善,有刘付仓的一辆。一次是在景县庙镇往西北方向走四、五公里的地方偷了两台变压器铜芯,在景县周氏墓群东面不远处盗窃了两台变压器铜芯,在104国道西边沿着运河大堤往北走在景县东北方向盗窃三台变压器铜芯。这次还推下一台变压器,当时可能是因为有人来,没把铜芯盗走,在景县东北方向还有一次盗窃了四、五台变压器铜芯。我和刘付仓两人去偷的时候,各骑一辆摩托车,在景县野庄往北走再往西走的方向盗窃了三台变压器铜芯,在景县东北方向盗窃了两台变压器铜芯。所盗的铜芯放在刘付仓租的房处,刘付仓去卖,过几天给我钱,一共给了多少钱记不清了。盗窃前踩点,有时候刘付仓自己去,有时候我和他一起去。我们爬上井屋用板子卸螺丝拆变压器,然后把变压器推下来,在下面拆开盗取铜芯,拆变压器的工具是刘付仓带去的。2、被告人黄宝善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份,我给张本华打电话说才从监狱出来没钱花,他说“你过来找我吧,一块弄点钱去”,我就去德州找到张本华和刘付仓,张本华让我跟着偷变压器铜芯,我给他俩放风,当时我就答应了。当天晚上,我们三个骑着摩托车,张本华带着我,来到景县东南方向,盗窃了一台变压器铜芯,过了几天,我们三人去了景县王同东南方向,盗窃了两台变压器铜芯,过来四、五天,我们在景县青兰南边盗窃三台变压器铜芯,还有一台铜芯没弄出来,没偷走,过了一个多月2015年1月,我们三人去了景县王同镇西北方向20多里的地方,盗窃了三台变压器铜芯,过了五、六天,我们三人在景县王同镇西北方向,盗窃了两台变压器铜芯,过了五、六天我们在吴桥北边盗窃了两台变压器铜芯,又过了五、六天,我们三人在吴桥北边盗窃了两台变压器铜芯。张本华和刘付仓白天踩点,踩好点后,晚上给我打电话,在张本华出租屋内集合,骑摩托车去偷,他俩负责拆卸变压器偷铜芯,我负责放风,刘付仓负责卖所盗铜芯,我分得约7000元。3、被告人刘付仓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初,我和张本华商量怎么弄点钱,因为我在监狱里听别人说过变压器里面有铜能卖钱,我俩就商量着去偷变压器的铜芯,后我俩就白天骑着摩托车来景县踩点,晚上再骑着摩托来偷变压器铜芯,后经张本华介绍其刚从监狱出来的朋友黄宝善也跟我们一起去偷变压器铜芯。在去偷变压器铜芯的时候,张本华骑着他的红色摩托车驮着黄宝善,我骑着我自己的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每次偷铜芯的时候,我和张本华爬上变压器屋,并用钳子剪断电线能在上面拆开变压器外壳的就在上面拆,在上面拆不开的就把变压器弄到地上拆,黄宝善在地面上负责看周围情况,他也跟着拆卸变压器,偶尔也爬上变压器屋。每偷一个变压器铜芯大概需要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把铜芯弄出来后,我就用塑料袋子包起来或用绳子栓起来搭在我的摩托车后座上,弄的多的时候,张本华也用他的摩托车驮铜芯。一般我把铜芯放在德州北东环道边的草丛或冬青树里面,第二天或第三天卖给路过收废品的人,买了钱后我就和张本华、黄宝善平分。偷变压器的时间和地点记不清了,我们一般在德州北园我租住的屋内碰头,然后走104国道在吴桥县城南地理往西走,也有时从德州直接去庙镇,顺着运河河堤往北走,来走了一段时间后就不走河堤了,走其他路了,在景县县城的东边、北边、东南庙镇都偷过变压器铜芯。一般一次偷两个铜芯,有时候也有偷一个和三个的时候。大概偷了五、六次具体记不清了,有十来个变压器铜芯。大约买了两万多元。4、黄宝善指认参与盗窃变压器铜芯的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本华指认参与盗窃变压器铜芯的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本华、黄宝善分别对王瞳村南一鱼塘附近、袁家洼村西地里、前张村、马道仁村、周老家村、十王殿村地里、葛庄村地里、周庄村、西榆林村、李铁郭村、小杨官村、贾村中街村铁路南的地里、陈前村西地里等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5、证人崔某、韩国生、孟某甲、井某、马某、杨某、周某、李某甲、苗某、李某乙、张某、孟某乙、王某、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4年10月7日凌晨,景县王瞳镇南王瞳村南一鱼塘附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被盗。2014年10月23日晚,景县留智镇西街村西北地里,一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被盗。2014年11月10日晚,景县王千寺镇袁家洼村西地里,一台正在使用中的和一台尚未使用的变压器的铜芯被盗。2014年12月1日晚,景县刘集乡前张村、马道仁村、周老家村、十王殿村地里,正在使用中的共五台变压器的铜芯被盗。2015年1月10日晚,景县王瞳镇后葛庄村地里,两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被盗。2015年1月22日晚上,景县刘集乡周庄村、西榆林村、李铁郭村正在使用中的三台变压器铜芯被盗。小杨官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遭到破坏,铜芯未被盗走。2014年10月4日晚,景县王瞳镇贾村中街村铁路南的地里,一台刚安装完尚未使用的变压器铜芯被盗。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景县杜桥镇陈前村西地里,一台刚安装完尚未使用的变压器铜芯被盗。6、景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四份,证实周庄村、西榆林村、李铁郭村、小杨官村被盗变压器铜芯现场情况。7、景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报告书【景价认字(2015)第1-29号】、【景价认字(2015)第1-42号】,证实经鉴定,涉案被盗、被破坏的变压器总价值为78995元(其中尚未使用的变压器铜芯3台,均为80千瓦的变压器铜芯,每个鉴定价值5000元)。8、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份,证实周庄村、西榆林村、李铁郭村、小杨官村变压器铜芯被盗后,景县公安局立案情况。9、公安局侦查人员签名的情况说明四份;三被告人入所体检表三份,证实本案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未对三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三被告人入景县看守所时体查正常。10、故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故刑初字第120号】、故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故刑初字第81号】、释放证明三份、证实三被告人曾受过法律处罚情况。11、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被抓归案。1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其中张本华常住人口信息表记载是汉族,其开庭时自报回族。13、扣押决定书、作案物品扣押清单,证实张本华、刘付仓作案工具125型摩托车各一辆被景县公安局扣押。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均称没有盗窃起诉书指控的这么多起,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张本华称没有第四和第八起。刘付仓称因2014年11月份其出车祸胳膊受伤,以后我没参与。经查,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均非景县人,三人均承认晚上结伙到景县境内盗窃变压器铜芯,在作案的时间、地点上供述无法确定,但大概的时间、地点方位基本与被盗事实情况相符,且张本华、黄宝善对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对刑讯逼供问题,侦查人员出具证明不存在,且三人入看守所体检时无异常,三被告人所称无事实依据。故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以不同结伙方式,多次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盗取铜芯,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张本华、刘付仓、黄宝善结伙将尚未使用的变压器破坏盗取铜芯,价值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宝善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称没有盗窃起诉书指控的这么多起,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均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当庭承认部分犯罪事实,均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本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黄宝善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刘付仓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四、没收张本华、刘付仓作案工具125型摩托车各一辆,由扣押机关景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张本华、黄宝善、刘付仓退赔被害人789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乜凤凯审判员  王正春审判员  隽保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