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高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飞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38号罪犯高飞,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石棉羊沟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3)宝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飞犯招摇撞骗罪,判��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高飞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