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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陈新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赵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熊寿林。被执行人孙晓波。被执行人陈新宇。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杜雨阳。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才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陈新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陈新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晓波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绿城绿园2幢4号1105室、宁波市江东区绿城绿园2幢4号1106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