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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天福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新冠中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天福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新冠中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徐剑云,隋雪丽,韩波,钱霞文,钱兴达,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3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嵊州市天福领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法定代表人:徐剑云。被执行人:绍兴新冠中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韩杰。被执行人:徐剑云。被执行人:隋雪丽。被执行人:韩波。被执行人:钱霞文。被执行人:钱兴达。被执行人:韩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福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新冠中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徐剑云、隋雪丽、韩波、钱霞文、钱兴达、韩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韩波、钱霞文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双塔路88号朝晖雅苑11幢一单元302室(包括12幢6号车库)和402室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钱兴达、韩敏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兴旺街288号嵊州茶叶城2幢701、702、703、705、707、709、711、71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杨  月  江审判员 章  志  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明亮(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