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顾辛毅,芮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顾辛毅,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999弄百合花园XXX号4A。被执行人:芮慧丽,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太原路XXX弄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顾辛毅、芮慧丽(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7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母亲至本院作为担保人与申请人达成相关还款协议,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本案依照双方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程红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