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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萍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来民、隆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萍,董来民,隆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萍,住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来民,住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方云龙,局长。组织机构代码:68927230-4。上诉人陈桂萍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28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桂萍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桂萍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桂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