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萍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来民、隆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萍,董来民,隆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萍,住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来民,住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方云龙,局长。组织机构代码:68927230-4。上诉人陈桂萍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28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桂萍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桂萍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桂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