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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演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演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演某某,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演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演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50000元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每月750元计算的利息(已付的10000元除外),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时不能履行案件款,由王彦红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给付3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6年2月28日前全部给付,交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所有案件款,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