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倪建勇、高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倪建勇,高东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立汤,该社起步信用社主任。被告倪建勇,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高东升,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倪建勇、高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