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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与张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张天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615号。负责人:李志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强,系该行员工。被告:张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诉被告张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天伟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