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善标与鲁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善标,鲁生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882号原告:江善标。被告:鲁生德。原告江善标为与被告鲁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善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方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善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生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3日,被告鲁生德到原告江善标处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约定2015年8月15日前归还。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生德归还原告江善标借款本金3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鲁生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