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叶桂琴与樊邦安、安庆市邦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96号申请人叶桂琴,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樊邦安,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邦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邦安,总经理。申请人叶桂琴与被申请人樊邦安、安庆市邦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樊邦安、安庆市邦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桂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邦安、安庆市邦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